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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青:水泥业供给侧改革的三种途径

2016-06-1235692次
     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老总李叶青在近期举行的建材行业2016年经济运行分析会上,提出了该公司如何将供给侧改革方针有效落地的观点和建议。
  李叶青认为,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有以下三种路径:
  1.碳排放控制法
  作为国内建材行业一员,我们应对国家[2009]38号文保持足够的尊重和敬畏。因此,建议对合规的水泥企业(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而新建的生产线项目)按年度进行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超配额的企业和没有碳排放指标的违规项目(没有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而新建的生产线项目),如若生产,必须购买足额的碳排放指标。产能难以发挥的企业也可将限产或产能退出所节约的碳排放量进行交易,其收益作为限产或产能退出的补偿,确保产能退出市场机制的建立和持续运行,减轻国家节能减排和去产能的财政负担。
  (1)对于中国大陆境内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的所有水泥生产线(除淘汰类的生产线外),可采用标杆法(根据GB16780-2012单位水泥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的限定值),或采用水泥企业实际生产历史数据(如2013-2015年各企业实际产量平均值,可以从统计局获得)作为基数核定其碳排放限额上限值。新增水泥产量和外销熟料量必须每年全额购买碳排放配额。
  (2)对于已经建成的违规项目(没有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而新建的生产线项目,包括后续以等量置换获得批文的项目),必须每年按实际生产数量全额购买所有生产水泥及外销熟料的碳排放配额。
  (3)开发水泥行业“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量化方法,核定自愿退出企业所产生的碳减排量(按30年计算)。自愿退出的企业可将碳减排量打包成CCER项目出售,其收益作为去产能的补偿金。以2015年水泥行业平均产能发挥率71.2%计算,10亿吨过剩产能在2015年共生产水泥7.1亿吨。按照每生产1吨水泥产生600公斤二氧化碳,30年期累计可供退出的碳减排量约为128亿吨。以湖北省2015年流通的CCER价格18元/吨计算,通过CCER的方式出售10亿吨退出产能的碳减排量将共计获得约2307亿元补偿金,平均吨水泥产能退出的补偿金约为230元,可基本实现由无配额和超标企业补偿退出企业的财政收支平衡,大幅缓解国家在去产能方面的财政压力。
  2.市场淘汰法
  (1)所有水泥企业每吨水泥及外销熟料每年缴纳15元作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金(销量根据企业用电量及销售税票核定),企业每年将该资金缴纳至企业所在省份经信委/工信厅由其统一管理和划拨。
  (2)企业自主选择继续运行或主动退出。若水泥企业自愿选择退出,可根据其产能(产能根据生产线建设批文核定)按照窑线企业260元/吨、磨线企业60元/吨标准分五年补偿。补偿金由退出企业所在省份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划拨。若该企业处于两省交界处,应由两省经信委/工信厅根据其在各省销量比例同比支付补偿金。
  (3)对于长江流域等开放性市场,其水泥和熟料流入基本依靠水运。可由各省经信委/工信厅协同相关政府部门统计省内沿江中转库/散装库/拥有自有码头的搅拌站外省水泥和熟料流入量,由相关省份经信委/工信厅按照15元/吨标准从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金中予以划拨。
  (4)未来五年中国水泥及外销熟料量将超过100亿吨,该措施推行5年可累计获得1500亿以上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考虑到窑线和磨线退出成本差异,可基本支付约8-10亿吨水泥产能退出所需补偿资金。
  3.强制减产法
  (1)以各水泥企业2015年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量为基准(销量根据企业销售税票核定),2016年和2017年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销量额度同比上年均递减8%。2018-2020年各水泥企业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销量额度维持2017年水平不变。2020年后根据水泥行业产能淘汰情况重新核定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销量额度调整比例。
  (2)水泥企业可按照每吨水泥320元或每吨熟料210元购买额外的永久水泥及外销熟料销量额度。企业购买销量额度的资金作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该补偿金由工信部管理和核准发放。
  (3)产能难以发挥的企业也可将限产或产能退出所节约的销量额度进行交易,其收益通过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发放作为限产或产能退出的补偿,同时其销量额度永久扣减。以2015年水泥行业平均产能发挥率71.2%计算,相当于吨水泥产能退出补偿约为230元,同时其工厂关停后,资产拆除后可自行处置,但不得作为其他水泥企业等量置换。
  (4)为进一步推进水泥工业的转型,对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业务,且“年固废处置量/熟料产量>10%”的水泥企业应不纳入以上三种方法约束范围。归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固废种类包括生活垃圾、市政污泥、污染土、工业危废等必须通过水泥窑高温煅烧系统进行处置的废弃物,不包括钢渣、各类炉渣、粉煤灰等不经过窑煅烧系统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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